廣東中職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GUANGDONG ZHONGZHIXI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粵財預〔2019〕155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財政省直管縣(市、區)財政局:
為推進縣級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切實保證縣級政府履行基本支出責任的財力需要,促進縣域經濟社會事業發展,進一步強化我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9〕144號),省財政廳修訂了《廣東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經省領導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2019年11月24日
第一條為推進縣級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切實保證縣級政府履行基本支出責任的財力需要,促進縣域經濟社會事業發展,進一步強化我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是指中央和省財政設立,主要用于支持縣級政府提高基本財力保障水平,獎勵地方改善縣級財力均衡度、加強縣級財政管理和提高管理績效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省財政廳負責制定我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政策,向省以下財政部門分配、下達獎補資金時,向基層財政困難地區傾斜,并對縣級“三保”支出保障情況進行全過程監控。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區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堅持把“三保”放在財政支出的優先位置,科學統籌自有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全面落實“三保”支出保障責任。
第五條省財政廳根據中央財政核定的縣級政府基本財力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確定我省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主要范圍包括:
(一)人員經費。包括國家統一制訂的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貼補貼,養老保險支出,地方津貼補貼、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工資性附加支出和離休人員離休費等項目。
(二)公用經費。包括縣級機關事業單位辦公費等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等其他資本性支出等。
(三)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國家統一制定政策,涉及農業、教育、文化、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科學技術、計劃生育、環境保護、保障性住房和村級組織運轉經費等項目的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設支出和地方政府一般債券付息等其他社會事業發展支出。
第六條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省級財政部門核定的保障范圍和標準,統籌上級政府各項補助資金和自有財力,認真落實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責任。
第七條分配對象。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構建“一核一帶一區”區域發展新格局統一部署,參照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分配對象如下:
縣級獎補資金分配對象:粵東、粵西、粵北12市所轄的縣(市、區),惠州市的龍門縣、江門市的恩平市、臺山市、開平市,以及肇慶市所轄的縣(市、區)。2019-2021年,對于新增納入補助范圍的江門市的臺山市、開平市以及肇慶市的端州區、鼎湖區、高要區、四會市,按0.3、0.6、1的補助比例逐年遞增;惠州市惠陽區、惠東縣和博羅縣按0.9、0.6、0.3的補助比例逐年遞減,從第四年起不再安排。
第八條省財政廳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主要根據縣級“三保”支出需求、財政困難程度、財政管理績效、市級財政調控努力程度及特殊因素等,采用因素法分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其中:對縣級“三保”支出需求結合財政困難程度予以補助;對縣級財力均衡度較高、縣級財政管理較為規范績效管理水平較高的地區給予獎勵;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精神對特定區域或事項給予階段性支持等。根據縣級財政運行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獎補資金比重。
第九條為支持縣級提高基本財力保障水平,省財政廳按照一定比例,對縣級財政“三保”支出需求及其他必要支出,結合縣級財政困難程度給予補助,并加強相關轉移支付的統籌銜接。
第十條為引導激勵市級財政將財力向困難縣(市、區)傾斜,改善縣級財力分布橫向、縱向的均衡度,縮小縣域間財力分布差異,對縣級財力均衡度較好的市級給予獎勵。
(一)橫向獎勵。按照各地縣級財力均衡度進行獎勵,重點獎勵均衡度較高的市本級。
(二)縱向獎勵。將各地年度間縣級財力均衡度進行縱向比較,對改善的市本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為引導縣級強化縣級財政管理,依據縣級財政管理水平,實施正向或逆向激勵。
(一)人員控制逆向激勵。為落實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的要求,對財政供養人員增加的地區實施扣款。
(二)績效評價獎勵。為促進縣級規范預算編制、強化預算執行、優化支出結構、增強財政可持續性、加大預決算公開力度,依據縣級財政管理績效評價結果,安排一定獎勵。
第十二條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精神,對落實重大減稅降費政策等特定區域或事項,可通過定額補助等方式給予階段性支持。
第十三條為保障各地區財政運行的穩定性,以當年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平均增長率為基準,對超過(或低于)基準增長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適當調減(或調增)獎補資金額。調減(或調增)相關地區獎補資金額所余(或所需)資金,省財政廳不調劑他用(或另行安排),在保持獎補資金總規模穩定的基礎上,通過同比例放大(或壓縮)享受獎補資金地區獎補資金額的辦法處理。對連續多年調減(或調增)獎補資金額的地區適當放寬增幅控制。
第十四條省財政廳對存在保障水平和財力均衡度過低,以及違規使用省級財政獎補資金等突出問題的地區,予以約談、通報批評和問責。
第十五條市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資金與中央、省財政下達的獎補資金一并使用。
第十六條省級、市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動態監控機制,及時、準確掌握縣級財政運行情況,科學、客觀地評價縣級政府落實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責任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實績,切實加強監督和指導。
每年1月底前,市級財政部門、省直管縣財政部門向省財政廳報送上年工作總結,包括本地區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工作進展情況、縣級“三保”保障情況和均衡度變化情況、年度工作計劃落實情況等內容。
第十七條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對地方分配、管理和使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東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粵財預〔2013〕29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