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職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GUANGDONG ZHONGZHIXI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本周學習俱樂部邀請了中職信合伙人何麗老師,與大家一起針對新金融工具準則下金融工具的分類、初始確認、后續計量、減值測試等方面進行解讀和討論。小編對于分享會的內容做了部分重點摘錄:
一、新金融工具準則修訂的背景
為解決我國企業金融工具相關實務問題,實現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全面趨同,2017年財政部發布了修訂金融工具相關的會計準則,這套新的金融工具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趨同,又稱“中國版的IFRS9”,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均需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
二、新金融工具準則下的分類依據
新金融工具準則下,由原準則的“四分類法”變為新準則的“三分類法”
與原準則的要求相比,新金融工具準則改變了以往基于準則定義來進行資產分類,取而代之以基于"業務模式"和"合同現金流量特征"來進行資產分類。
現金流量特征僅為本金及未償付本金金額之利息的支付(SPPI)(通過與不通過兩種情形)
業務模式(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持有、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資產為目標、其他業務模式)
基于"業務模式"和"合同現金流量特征"的分類
三、金融工具的重分類
在新金融工具準則的要求下,重分類的標準和條件更加嚴格。初始分類確定后,新金融工具準則對金融工具的重分類提供了指引,當且僅當主體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業務模式的情形下,允許金融資產的不同類別之間進行重分類。重分類應當以未來適用法處理,企業不得重述以前確認的任何利得、損失(包括減值損失或轉回)或利息。對于所有金融負債均不得進行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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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收賬款、合同資產減值的簡化處理
在新金融工具準則下,金融資產減值由原準則的已發生損失模型更改為反映更多前瞻性信息的預期信用損失模型,企業可能需要計提更多的減值準備。新金融工具準則在實務運用中,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企業都在摸索中前進,并不斷地尋找能夠更加恰當、準確地列報金融資產的方式。經對部份上市公司2019、2020兩個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對比,我們發現較多的上市公司對應收賬款減值準備的計提由三階段法更改為簡化處理方法。
對于CAS14號收入準則規范的交易無論其是否包含重大融資成分,其應收款項、合同資產的減值都可以考慮簡化處理,如下圖:
CAS14號收入準則規范的交易形成不包含重大融資成分的應收款項或合同資產
CAS14號收入準則規范的交易形成包含重大融資成分的應收款項或合同資產
在自由交流環節,通過嘉賓的經驗分享以及各位參會小伙伴們的積極提問,大家再次展開了討論,參會的企業代表對分享會的內容也給予了積極地提問和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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